Article 1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