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气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
下列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项目;
(四)对现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应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老旧城区雨污分流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海绵城市建设承诺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并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出具意见。
Chapter 3运行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可以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一)挖掘、穿凿、拆除、改动、损毁、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二)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危化品;
(三)倾倒餐厨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四)其他可能对海绵城市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Chapter 4监管和保障
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气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组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挖掘、穿凿、拆除、改动、损毁、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倾倒餐厨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