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40 articles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办法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2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烟叶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内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收购地点公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公布等级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等级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组申请复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计量器具、烟叶实物标样等实行监督管理。
Chapter 3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供货单位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证运输: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