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共同组建产教联盟、产业学院等产教融合平台;
(二)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合作设置专业,动态调整课程体系,共同研制教学标准;
(三)共建技术攻关与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
(四)合作开展学徒制、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招收学员,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实习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
(六)联合实施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完善产业教授制度、工匠之师制度;
(八)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设立或者捐赠职业教育奖励基金、职业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十)联合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