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越权作出决定。越权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