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业主方便及时查询账户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新建物业已出售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按照相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机构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新建物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将核验未交的情况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