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收支单独列账,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对公示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收益购买电梯安全责任、公众责任等保险,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