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设置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增建、改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完善充电等配套设施,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电力增容改造等给予指导和支持。

业主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协调;经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确认符合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力容量不足等的解决方案,由供电设施专业经营单位提出。供电设施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电力扩容统筹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用电保障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