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职责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