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和取(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报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