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或者不履行相关标志设置、保护责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流动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责任,或者不依法履行风险源防控责任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日常检查或者实时水质监测等责任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及时协调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进行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以及公布水源环境质量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并进行应急演练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发布事故警报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