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证照、签章互认共享。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