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要求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