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3年8月30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对孤寡老人和独居的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宣传教育、消防演练;
(三)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当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在居民住宅区进行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居民住宅区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设施。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居民自行安装智能烟雾报警等装置,配备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要求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
居民住宅区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停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采取改建、扩建等手段增加停车资源。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加停车资源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就近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划设道路潮汐停车位。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损坏建筑内楼梯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
(四)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六)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培训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
(十)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和机构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