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