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3年8月1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采用消防设施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电动车辆智能充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区域建设小型消防站:
(一)距离消防站较远,消防救援难以快速到达的区域;
(二)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或者街区;
(三)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建设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因施工作业导致道路无法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获得施工作业许可之日起二日内将道路封闭区域、封闭期限书面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封闭区域、封闭期限有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安全疏散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需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冷链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温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多家企业合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场所内的住宿部分应当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阳台不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以及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场所内应当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易喷淋装置、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畅通。
(一)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三)不得在客房内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的,应当设置单独区域,并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大型会议的承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前向参会人员告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
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病人、老人、残疾人、学生、婴幼儿的相应措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参与灭火救援演练。
具有特定情形的一般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志愿消防队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火灾扑救,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奖励。
建立和完善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病检测防护、心理疏导和诊断救治等制度,加强职业健康保障。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场所住宿部分的外窗、阳台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或者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