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垃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收集点保持清洁;道路、广场、河滩、田间等区域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河道、池塘、沟渠等区域无倾倒、堆放或者掩埋垃圾,水体无漂浮垃圾;

(二)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无乱放乱建,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家畜家禽圈舍干净卫生,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消毒防疫,家畜家禽无随意散养;

(五)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能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六)村内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过村公路无打场晒粮、堆放物品,鼓励建设或安排安全卫生的公共晒粮场地;

(七)落实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及时回收机制,合理设置县、乡、村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提高回收率,无乱扔乱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开展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推进村庄清洁行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