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住宅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和商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二)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逐步实行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
(三)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四)集贸市场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临时性集贸市场也应当符合卫生工作相关要求;
(五)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车站、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保持干净整洁,公共厕所、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六)学校、医院等单位和托幼、养老等机构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城市建筑外立面整洁,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整齐有序;
(八)居民区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违规饲养畜禽;
(九)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建立健全犬只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制度,严格限制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