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养护管理;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周边建设的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养护管理;

(三)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养护管理;

(四)代征代建或者个人捐资、认建、认养的绿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养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