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交通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遵守让行有关规定,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占用应急车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操作其他电子产品;不向窗外抛物、吐痰。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逆向行驶、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机动车道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和随意游走等。

(四)在规定地点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和公交站点等。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规停靠、无故拒载、故意绕道行驶。

(七)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违规停放和无法使用的车辆;使用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时,爱护车辆并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

(八)快递、外卖、环卫、运输等企业应当建立文明交通出行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环卫、运输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九)上下学高峰时段,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有序停放通行,避免造成拥堵。

(十)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