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在生态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保护水资源,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不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游泳、洗涤、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保护桂山、霍山、越王山等自然山体和林木资源,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四)保护城市树木资源,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不得违法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五)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六)保护河源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七)其他保护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