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饲养犬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依法为所养犬只接种疫苗,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威胁、伤害他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的噪声,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三)除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外,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等工作犬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饲养犬只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