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关爱学生、文明教学,不歧视、体罚、侮辱学生。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勤俭节约,不互相攀比。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关爱学生成长,关心支持教育,不得实施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法治、安全等宣传教育,制定防治学生欺凌的相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
(六)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关爱引导。
(七)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的管理;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八)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