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共建文明乡村。
(二)遵守村庄规划、农房管控和村庄风貌提升等村庄建设管理规定,不得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照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粪污,科学合理处置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废弃物。
(四)在村道驾驶车辆时控制车速,文明会车、谨慎超车,避让行人和畜禽;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