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园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6,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3年8月24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一)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保持园林绿化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
(三)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管理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和配套服务等活动;
(五)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制止损坏设施、破坏景观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的名称应当体现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确定。
(一)一刻钟生活圈建设规范;
(二)结合水环境治理、废弃地生态修复、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设公园;
(三)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停车场、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四)科学布局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五)优先选择具有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四)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公园的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公园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一)与公园景观协调;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宣传内容积极健康,用字用语规范准确;
(四)设计、制作、安装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
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公园的经营性收益,应当用于公园的养护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开放共享区域、开放时间、活动类型等向社会公布。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等;
(二)非法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三)携带未系犬绳的犬只入园;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一)老、弱、病、残专用轮椅车,婴幼儿手推车;
(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