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首贷、绿色贷、科创贷中心,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优化金融环境。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市人民政府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