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泸沽湖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泸沽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泸沽湖相关规划编制和保护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察、督办、考核、通报、宣传、追责问责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涉及泸沽湖保护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泸沽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决定泸沽湖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完善泸沽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泸沽湖保护和管理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泸沽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泸沽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工作职责。

泸沽湖管理机构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综合服务监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