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可溶性剧毒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在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在入湖河道、渠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杆作物;

(六)在沿湖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七)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八)无序处置生产生活垃圾;

(九)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