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未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民房;

(五)擅自改变土地、林地用途;

(六)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