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3
- Articles
- 62 articles
(2019年4月1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和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威海海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组织的体育运动船舶体育体验、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开展体育运动船舶教学的学校、体育运动船舶协会等组织进行安全管理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船舶检验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审批或者组织实施涉海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海上交通环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机构的意见。
Chapter 2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和禁锚区锚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前述区域紧急锚泊的,应当同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评估认为锚泊船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其另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锚泊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
气象预报客船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到禁航风级条件的,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
(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告线;
(二)在港口、锚地水域锚泊;
(三)在港口、锚地、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水域发生故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天气、海况恶劣时,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妥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一)航标或者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故障、修复;
(二)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维护尺度;
(三)船舶试航;
(四)设置海洋牧场平台、垂钓场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
(五)开展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其他需要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的情形。
试航船长必须持有与试航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海船船长适任证书,全面负责试航期间试航船舶的安全。任何人不得干涉船长在职权范围内的独立决定权。
(一)船舶取得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试航证书;
(二)已经申请发布了船舶试航的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三)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
(四)试航船员熟悉船舶结构以及船上各种操纵、通讯、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
(五)参与试航的人员通过了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演练。
禁止招用、派遣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在前款水域开展海上施工、船舶操作训练、水上比赛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已经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海上休闲规定
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应当留有足够的可供搜救船舶进出的安全通道。
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该区域内按照使用功能的不同划定功能区,并严格管理。
前款所称的海上休闲活动,是指在通航水域的陆、岛、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之间的载客运输行为,以及始发地和到达地为同一地点的载客观光、娱乐等巡游活动。
(一)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三)制定乘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和休闲船舶显著位置;
(四)为船舶配备足量合格的灭火器、救生衣、救生圈等应急救助设施设备;
(五)建立船舶安全营运档案,做好船舶检修、船员培训和船舶营运情况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休闲船舶经营人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在经验收合格的码头、临时停泊点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客;
(二)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载客或者乘员;
(三)保持安全航速;
(四)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五)在开航前对乘客进行航前安全教育,并督促乘客按照规范要求穿着救生衣、乘坐船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规定。
休闲船舶应当配备具有自动识别或者定位功能的装置和满足要求的通信设备,并在航行中保持开启和持续显示、记录。
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的管理单位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其管理海域内活动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信息提醒,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一)能见度低于一千米;
(二)海上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或者虽然风力没有达到五级以上但是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旅游船舶和经营性休闲渔业船舶在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不得出海航行。
Chapter 4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海上搜救资金,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发现海上险情事故或者收到遇险信号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发出错误遇险信号的,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禁止谎报、瞒报、夸大海上险情信息以及恶意拨打海上搜救报警电话。
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参与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或者搜救力量,应当及时将现场搜寻救助进展信息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一)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获得成功;
(二)海上险情的危害彻底消除或者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
(四)险情发生在十一月至次年三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险情发生在四月至十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一百二十小时;
(五)经评估确认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无生还可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有关海上险情或者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事业进行捐赠。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门用于海上搜救事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试航总人数超过试航证书核准人数;
(二)试航船员不熟悉船舶结构以及船上各种操纵、通讯、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
Chapter 6附则
(一)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二)海上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三)客船,指核定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包括载客帆船。
(四)机动船舶,指以机器作为主要推进动力的船舶。
(五)水路运输船舶,指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以外的货船、客船、工程船、趸船等船舶。
(六)渔业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七)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旅游船舶。
(八)休闲渔业船舶,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采集、养殖、捕捞等体验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
(九)休闲旅游船舶,指除休闲渔业船舶以外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