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Article 8In force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统筹社会心理服务场所建设,明确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的配备要求,加强对各类社会心理服务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