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设置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应当明确住宅和商业停车泊位的配建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