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落实停车场的布点位置、用地和建设规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停车专项规划,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