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六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二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一人。

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网格化机构、人民法庭等基层单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力量。

鼓励和支持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性人才担任调解员或者调解工作专业顾问。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新乡贤、志愿者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