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的单位或者组织、相关信息平台和实体平台,对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事项,应当完善首问负责和交办、转办、协办、督办、反馈以及考核等制度,做到逐件跟踪、落实结案。

新闻媒体、互联网管理部门发现矛盾纠纷隐患或者收到矛盾纠纷诉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交责任单位或者移交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信息平台处理。

责任单位对交办事项的分工有异议,且与交办平台、单位或者组织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同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信息平台确定;涉及跨区域协作的,由市级相应平台处理;涉及单位职责界定争议,提请有权机关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