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走访有关困难家庭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加强与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联动,依法实施社会救助或者采取有关措施,推进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