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矛盾纠纷隐患的常态化排查、重点排查和风险评估、跟踪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机构,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进行常态化排查。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隐患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登记、报送;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有激化、群发、外溢风险或者其他隐患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和意见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