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建的城市道路名称,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方案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滕州市民政部门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城市道路,由区(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按以上程序办理。农村公路以及镇、村内道路的命名、更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向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滕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滕州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三)城镇广场名称,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四)工厂、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楼宇、道路需要命名、更名的,自行组织实施,不得违反本办法有关命名、更名的规定;

(五)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