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

(三)体现枣庄的自然、历史、人文、城市特色,凸显始祖文化、城邦文化、运河文化、工业文化、红色文化等枣庄特色文化;

(四)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宽度、等级、功能定位使用大道、路、街、巷等通名;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住宅区、楼宇不得使用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的名称;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同一区(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以及其他同类别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九)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统一名称和用字。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