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智能车联网企业应当依法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本企业的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采集超出应用需要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应当将收集、产生的智能车联网相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