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试运营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