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长江桥梁桥下空间。

需要利用长江桥梁桥下陆域空间设置停车场、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保障安全和城市容貌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提出方案,并与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单位等协商一致后实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对铁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长江桥梁桥下陆域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对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发现受损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告。属地街道应当加强管理和巡查,督促使用单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制止不符合利用方案的行为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