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架设或者埋设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依法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意见。施工造成长江桥梁隧道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被损坏部分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养护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利用长江桥梁隧道铺设电缆等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因长江桥梁隧道改扩建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上述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