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鼓励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