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服务和便利。符合申请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仅次要材料缺失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依法容缺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业准入等事项时,应当履行负面清单审核职责,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简化办理流程。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业务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通过部门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不得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与外商投资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报送投资信息作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