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