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省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地区、城市在投资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省、设区的市商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等应当加强与境外驻苏投资促进机构等的联系,建立投资促进合作关系,推动完善投资促进网络,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引进工作。

本省在境外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应当加强与跨国公司、企业海外办事机构和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的交流对接,加强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开放平台的联动,共同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引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