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重建、改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建、改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规模等。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