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传承脉络,挖掘、整理、传承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推进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培育金陵医派等中医品牌。支持中医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金陵医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金陵医派名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