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下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23